发布: 2023-12-283 个反向链接
可交换债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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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換社債, Exchangeable Bond (EB) 是附带可与发行公司债的企业所持有证券相交换之权利的债券。只要是证券即可,因此发行公司债的企业自身的股票也能成为交换对象。《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相关法律施行令》[总统令第21291号,2009. 2. 3,部分修订]第176条之13曾将交换对象证券限定为上市证券,但在修订后的商法中并未把交换对象证券限定为上市证券。
当然,交换时公司债即告消灭。也就是说,拿了股票就拿不到钱。简单说,就是到期时既可以拿回钱,也可以拿企业事先提示的股票的债券。债权人在到期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方即可。股票涨了就要股票,跌了就直接要求用钱偿还。
可以要求用股票代替现金偿还这一点,与可转换债券(CB)相似。差异有以下这些。
由于交付的是已经发行的股票,所以不属于增资。因此资本不会增加,也不需要股票上市程序。
发行公司必须在交换请求期间届满之时以前,将交换对象证券存管于存托结算院。存托结算院在已存管的可交换债券被提出交换请求时,以账户划转方式交付交换对象股票。
在也可能拿到股票这一点上,与附认股权公司债(BW)也有些相似,但不同之处在于债券持有人行使交换权时不需要追加资金。也就是说,BW的情况下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时必须支付股票价款(当然债券本身是用钱拿回来的),而可交换债券只要用股票代替债券拿到手就行了。
可交换债券相对少见。